探索生活百科

赌博犯罪判断中的问题

探索生活百科

1.与一般非法活动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多次参与赌博,但输赢金额不大,不以赌博为生计或主要收入来源的人;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了赌场和赌博设备,但他并没有从中获利,不能认定他犯有赌博罪。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2。赌博犯罪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作弊”。赌博犯罪往往伴随着欺骗行为,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犯罪中的欺骗不同。诈骗罪中的欺骗是制造虚假事实,诱导他人参与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是根据偶然事实来决定输赢的,其目的仍然是通过赌博来获取利益,而不是非法占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下陷阱,诱导他人参与赌博,骗取钱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赌徒识破骗局,要求返还损失的钱财,而赌徒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钱财的,应当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如果实际诈骗行为是以赌博为名,例如一方在赌博设备上作弊,或者使用俚语、暗语诱骗对方赌博,骗取对方财产均构成诈骗罪。因为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是共同赌徒不知道的。如果共赌人之一预见到,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那么预测结果一方的行为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应以诈骗罪处罚。

3。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总体来说,两种犯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区别非常明显,不容易混淆。但如何定性抢劫赌场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与赌博的人抢劫赌场。赌场是赌博的另一种形式,是参与赌博的人不愿意输钱而抢夺赢钱的人的场所。前一种情况,无论行为人冒充民兵还是公安人员,只要实施抢劫赌场,并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就应定性为抢劫;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抢劫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劫违法行为,不能归入一般抢劫罪。后一种情况也应该区别对待。如果赌博参与者不使用暴力或胁迫来抢劫赌博资金,因为这发生在赌场被抢劫的时候。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延续,是赌博犯罪的表现。仍应将其定为赌博罪。但赌博参与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赌博资金的,应以抢劫罪与赌博罪并列处罚。

4。特殊形式赌博犯罪的认定

(1)赌博罪已完成。构成赌博罪的三类行为不同,完成和未遂的标准也不同。就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而言,属于行为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就视为既遂。不管聚集的人是否已经开始赌博,也不管他是否参与赌博。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就构成赌博罪的完成,并不要求赌博行为已经实施。但如果只是简单准备赌博用具,与赌场内的赌客没有任何接触,则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准备行为。以赌博为生的人是常犯,只存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2) 赌博犯罪的几种形式。行为人实施赌博罪,同时实施其他因赌博犯罪,例如因赌博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当将赌博罪与致人伤害罪联系起来。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立。惩罚。同样,因赌博输钱而从事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的,以及利用这些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作为赌博资金从事赌博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分别定罪判刑,数罪应当并处处罚。实践中,有人认为这是犯罪形态论中的牵连犯,这是不正确的。赌博行为不属于上述犯罪中的牵连犯,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