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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应如何认定(拐卖儿童罪中拐卖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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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都是针对14岁以下的儿童,都以欺骗和诱导为主。

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使用、奴役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营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贩卖目的,是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

(2)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但后者都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向其父母、监护人、亲属等勒索钱财或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两者的性质和危害有很大不同。

以买卖、勒索为目的,拐卖儿童,然后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儿童的权力,勒索钱财的,分别以拐骗儿童罪、绑架罪论处。 ,并与拐卖儿童罪并列。惩罚。

(3)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对象要求不同。拐卖儿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两者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卖儿童罪仅限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泛,包括成年妇女和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儿童罪主要是出于收养、使用或者奴役的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出于贪图金钱、贩卖牟利的目的。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应按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以劫持儿童为人质为目的,向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按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本法第 2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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