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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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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对称性”。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事实。刑事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被害人或者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犯罪的陈述、证言、民事被告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承认、书证中记载的民事纠纷事实等,均属于直接证据。用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相对简单,但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需要其他证据的证实。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通常相互配合、相互印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第一,单一证据;
第二,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第三,证明方法直接,不需要推理过程。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关系。单一的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无需依赖其他证据。为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形式发挥证明作用,即间接证明。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的一些主要事实。情节片段与其他证据结合,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或者诉讼的主要标的。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不同:主要事实的内容不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范围也不同。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被诉人是否实施了涉嫌犯罪,包括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发生以及该行为是否为被诉人所为两个方面。因此,凡是能够独立、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因此,凡是能够独立、直接地证明或者否认民事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消灭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凡是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或者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五类:一是当事人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独立、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才是直接证据。例如,刑事被害人的陈述只有在能够表明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都是案件的证人,他们的陈述大多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证据是无罪的证明。 。直接证据。二是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例如,能够辨认行为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者消除的证人证言,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的证言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是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书证根据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录音的内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比如签名的反动标语;受害人被某人侵犯的日记;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之间相互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借条、收据和信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行政文书处罚决定书及出具的相关文件、公函、证明等。四是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材料。例如,如果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好记录了某人的盗窃行为,并且根据视频可以识别该人,则该视频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第五,在一定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人的物证。物证一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案件中,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例如,如果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那么上述物品的所在位置就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藏匿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从而成为直接证据。又如,在民事诉讼中,当场购买的货物可以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消除,也是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能够直接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可以直观地表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无需经过任何中间环节或利用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因此,利用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较为简单,使用难度较小。是比较方便的。一旦查证属实,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下一步是找出其他次要事实和情况,使证明过程变得相对简单和容易。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的突出特点和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情况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证明范围大,有的证明范围小。例如,证人证言可以详细描述犯罪的整个过程,但不能描述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又如,受害人虽然可以辨认犯罪分子,但无法说出犯罪的整个过程。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一方面要多收集直接证据,但另一方面也不宜过度迷信直接证据。只有广泛收集证据,整合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才能全面、充分地论证案件。整个画面。
2.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通常表现为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容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存在失真的可能性。例如,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记忆可能会因生理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而出现误差。他们表达自己的能力也因人而异;当事人经常夸大或故意做出虚假陈述,因为案件结果与他们个人有利害关系;受到贿赂、哄骗、威胁或欺骗的证人会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甚至故意作伪证。因此,直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很难审查。使用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十分谨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核实直接证据的真实性。
3。直接证据量少、获取困难
在证据收集方面,直接证据来源窄、数量少、获取困难,有的甚至根本无法获取。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往往是隐蔽的,一般没有目击者,因此缺乏直接证据;只有罪犯本人最清楚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采取了主动行动。 自首或者被捕后主动认罪的人很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无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此外,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而往往不提及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因此,让当事人陈述所有情况并不容易。
在证据的运用中,除了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在证明直接关系方面的优势外,还要充分认识到直接证据的弱点。只有经过认真审查核实属实的直接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有直接关系。一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即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必须重视直接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以便快速、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并提高诉讼效率。为保证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充分发挥直接证据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中的作用,使用直接证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方式非法取证
实践中,直接证据多以口头证据的形式表现,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酷刑或暴力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从被审讯者或被询问人处获取信息。通过获取直接证据、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但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直接证据违背了陈述人的主观意愿,难以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 ,也因其对人权的侵犯,为现代社会所不能容忍。
2.必须经过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并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直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原则上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可靠性才可以使用。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其中,当事人的言论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这是因为当事人对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往往真假难辨,真假并存。因此,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案件,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仅凭证据并不能确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任何证据都不能单独证明其真实性,直接证据也不例外。即使单一的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描述案件的主要情况,也不能用来认定其反映的内容属实。因此,不能仅凭一项直接证据来定案。相反,直接证据还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并通过法律程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以直接证据为主的案件审理时,要特别注意核实直接证据的真实性。以虚假直接证据结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这个历史教训尤其值得吸取。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证明关系的不同,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犯罪+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差异,是指某一证据能否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凡是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是指某一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就能直观地说明涉嫌犯罪是否发生以及该犯罪是否为被起诉人所为。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 ?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二)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是否发生以及犯罪人是谁。
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单独不能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能够独立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有间接联系且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相对的,并且基于同一证明对象。因此,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不是绝对的。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使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然而,间接证据的力量不应被低估。
首先,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法庭对其不利,往往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和直接证据,给对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带来困难要想一下子找到直接证据,就只能从间接证据入手。通过利用间接证据,调查研究逐渐明朗,最终达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间接证据可以作为整个案件调查的指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实性。有些直接证据可能是真实的,有些可能是伪造的材料。因此,这些证据必须结合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认定,而间接证据的运用是认定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基于间接证据,人们可以凭经验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发生、改变或消除。间接证据也会影响直接证据的证据力。
第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条件性地、近似性地、相对性地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性。两者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多个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之和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证据。
由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明了案件事实,因此间接证据的使用难度更大、更复杂。要求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在提供、审查、判断和使用间接证据时更加谨慎。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链,并且这个证明链是合理的并且无可挑剔。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本身有内在联系。如果没有内在联系,就不能成为案件的间接证据。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间接证据必须相互关联、相互协调,必须围绕案件的一个主要事实予以印证;如果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消除,则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
四要注重综合分析研究,既能从正面证实案件事实,又能从反面消除虚假成分,从而得出可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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