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生活百科

交通故事伤残认定的标准的概念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标准

探索生活百科

目录

一、交通故事伤残认定的标准的概念是什么

1、1.交通故事残疾认定标准的概念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概念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只能在伤者康复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

2、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应提供相关材料;第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入学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小结;4.病历本;5.疾病诊断证明;6.损伤初期及治疗后的x线、CT及诊断报告;7.交通事故证明; 。

3、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本;9.残疾鉴定委托书(如因调解需要提前对未完成治疗或出院的伤者进行鉴定,应在《残疾鉴定委托书》中说明);三.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4、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

5、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

6、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7、《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

8、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

9、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

10、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

1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

12、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

13、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4.交通费补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1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

15、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16、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

17、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6.营养费补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

18、《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交通伤残鉴定标准的概念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通常分为十个等级,需要由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的伤残结果等级越高,可以获得的赔偿就越高。

二、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标准

1、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到来往的车辆,注意交通安全,只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才会减少意外的发生,接下来和小编学习一下这一篇文章,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一、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 。

3、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

6、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7、三肢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

8、完全性失语; ;双眼盲目5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

9、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

10、双眼盲目5级;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全面部瘢痕形成。

11、(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

1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七)、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13、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14、三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

15、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

16、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

17、双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

18、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

1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20、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21、(七)、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2、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四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23、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

24、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双眼盲目3级以上;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2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

26、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27、(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28、(七)、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八)、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五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

29、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

30、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单瘫(肌力2级以下);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31、(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

32、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

33、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

34、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5、(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影响呼吸功能。

36、(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37、(七)、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膀胱切除; ;尿道闭锁; 。

38、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39、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0、六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

41、单瘫(肌力3级以下);(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1级; 。

42、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

43、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4、(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

45、子宫全切;(七)、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46、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七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

47、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严重构音障碍; 。

48、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单瘫(肌力4级);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9、(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

50、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

51、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

52、头皮无毛发75%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53、(五)、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

54、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七)、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

55、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

5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八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

57、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

5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

59、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

60、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

61、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

62、12肋以上骨折;(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

6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64、尿道严重狭窄;(八)、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

65、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

6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九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

67、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 。

68、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

6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舌尖缺失(或畸形); 。

70、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

7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

72、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73、(四)、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

74、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肺叶切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75、(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脾部份切除; 。

76、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

77、尿道狭窄; ;膀胱部分切除;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

78、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八)、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

79、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足足弓构破坏; 。

80、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81、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九)、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十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

8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

8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

84、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二)、头部和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

85、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

86、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

87、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

8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

89、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

90、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

91、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

9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

93、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肺破裂修补;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94、(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胆囊破裂修补; ;肠系膜损伤修补; 。

95、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膈肌破裂修补。

96、(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

97、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破裂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98、膀胱破裂修补; ;尿道轻度狭窄;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99、(八)、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

100、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

101、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02、(九)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二、伤残认定所需资料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

103、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入院记录 ;出院记录; 。

104、出院小结; ;病历本; ;疾病诊断证明书; 。

105、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

106、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三、交通事故种类与标准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

107、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

三、

发表评论 (已有0条评论)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